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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0〕16号)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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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0〕1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0016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祖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91971080184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47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蔡萍、荣先伟于2019 92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477号,该公司于2003080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主要从事河道综合整治、“三废”治理、生态环境工程。该公司运营管理的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19930日监测报告(永环()[2019]JD280号)结果:总磷超标2.42倍,对大陆溪水质造成影响,属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博2019923日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博2019923日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站长李博2019923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博2019923日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

证据123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52019 92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站长李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19 92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站长李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191112日收到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19930日监测报告(永环()[2019]JD280号);

证据56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9144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

9、《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9153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 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1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9153 号)告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队《关于大河污水处理站现状移交运维调试整改期间出水水质未稳定达标的情况报告》,报告说该站自现状移交运维调试以来,调节池渣滓颗粒一直很多,经常堵塞提升泵和设备上端的格蓝,并且来水水质异常,存在很多泡沫、技术人员判断为表面活性剂、异常的进水长时间进入设备,造成系统钝化,影响出水水质等问题;要求免予相关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该公司的陈述不属于法定负责理由,不予采纳,由于运营重庆市永川区大河污水处理站2个多月, 运营期间理应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废水达标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危害后果轻微,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第一项“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其中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1)排放生活废水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壹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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