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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4号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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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4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0024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祖建

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08018452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477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3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永川区仙龙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场镇生活污水储泥池管网因提标改造施工时破损,污水混合污泥一起通过厂区内的出水管网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永川区仙龙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管网的外排水进行了现场采样。你公司以上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03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3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03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03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

5. 20203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 2020326日对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复印件。

9. 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祖建身份证复印件。

10. 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片区负责人赵亮所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

12.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所提供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13.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所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14.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所肖寒提供的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四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17期)复印件。

15.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所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6796788H复印件。

16.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7.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祖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0318日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肖寒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9.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提供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20.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提供的污水管道破裂应急预案。

21.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提供的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79763Y复印件。

22.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安雪梅身份证复印件。

23.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24.2020326日重庆市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优毅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对厂区内场镇生活污水储泥池管网进行修复,确保生活污水经正常处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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