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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看!疫情期间,如何做好内部管理?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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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1.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管理?

解答: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疫情管理:

第一,不得歧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确诊患者在治愈前或者疑似病人在排除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过的物品,或受污染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该机构的要求;

第三,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向职工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向职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第二条。

(3)《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第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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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要求患病员工停工治疗和疑似人员停工隔离的通知;

(2)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物品排查及消毒书面记录;

(3)向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书面记录或通话录音;

(4)向职工宣贯疫情期间相关法律知识的记录,如企业OA系统公示公告、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记录、邮件发布记录等;

(5)公司通过疫情期间休息休假、薪资待遇等制度的职代会会议纪要、工会沟通协商记录,以及制度通过后告知员工的通知、公告。

2.企业根据政策准备复工的,如何防控复工风险?

解答:企业在复工前,应要求职工如实上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假期居住地、是否出行及出行目的地、是否接触武汉等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计划返岗时间等,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复工:

第一,对于一线操作工等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做好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对职工进行防护、消毒等知识培训。同时,企业还可以与该部分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等方式,减少职工的集中作业时间。

第二,对于非一线操作工,或其他不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则可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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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复工前的身体情况问卷调查表或员工通过软件系统填写调查内容的记录;

(2)企业采购、发放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

(3)员工领用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

(4)工时统计表、薪资计算单等工时、薪酬计算、发放依据。

3.国有企业“跨界”抗疫,是否应当变更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照?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合同内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因为超出范围而无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给予行政处罚。

故国有企业跨界生产医用物资,应当及时变更经营范围,避免承担超出范围经营的法律风险。

另,生产防疫物资均需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还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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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的书面资料、审批文件;

(2)申请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及经营许可)的书面资料、审批文件;

(3)参与生产人员的相关资质及许可文件。

4.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依据、流程规定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将大额捐赠规定为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进行规定,要求“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要求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通知还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当就对外捐赠其他相关事项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进行重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超出预算对外捐赠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进行专题审议。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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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纪要;

(2)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备案记录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捐赠事项的审批、回复意见;

(4)对外捐赠的预算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文件;

(5)对外捐赠支出发生的审核文件及财务资料。

5.疫情期间,企业遇到征收、征用情况如何应对?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政府部门关于征收、征用企业财产的文件;

(2)征收、征用财产范围、内容、价值、期间的备忘录文件;

(3)政府部门对征收、征用补偿的协议;

(4)对于征收、征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应保存企业提出异议的文件及送达给政府部门的凭证。

6.被征收、征用企业可享受哪些权利,是否有相应的义务?

解答:被征收企业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被征用企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有权要求返还被征用的财物,如果返还财物时,财物被毁损、灭失,有权要求补偿;同时,被征收、征用企业有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义务。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政府部门对征收事项给予经济补偿的协议及款项入账资料;

(2)征用部门返还财物的盘点、接收记录,及无法返还的补偿协议;

(3)被征收、征用企业有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书面记录。

7.公司疫情期间电子签字如何进行?

解答: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有条件的公司,由参会人员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在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电子文档上签名。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电子签名认证、形式、硬件方面的证据。

8.公司在疫情期间如何召开三会?

解答:建议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召开远程会议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常规会议通知内容,即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联络人、会议提案及相关文件等,还应当告知参会人员参与远程会议的方式,如登陆、注册、操作远程会议软件的方式,以及对提案的表决方式,如远程会议上进行口头表决,再通过EMS轮流书面签署会议决议。同时,建议该通知应当要求参会人员对该会议形式通过某种渠道进行确认,比如回函,以避免之后参会人员对会议程序提出异议。

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时,由召集人对参会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召集人可要求参会人员在视频中出示身份证原件,或者在语音中核实身份信息,并保管身份核实的视频或语音记录,以备查验。若参会人员委托他人参会,如股东是法人,委托自然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则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告知委托他人参会事项,并送达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等,召集人应当保管前述材料,以备查验。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召开远程会议的通知、参会人员身份核实的视频或语音记录、参会人员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材料。

9.公司在疫情期间如何形成会议记录及决议?

解答:远程会议的记录及决议表现形式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远程会议中,参会人对提案口头表决,主持人进行统计,公布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确认该表决是否成为有效决议,会议全程的录音或录像成为会议记录及决议的载体。但是,此类纯口头表决并不签署文件的决议,仅针对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并不重要的事项表决上。

(2)在第(1)的基础上,在会后将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通过书面形式,由参会人员进行补签。

(3)在第(1)的基础上,在会中由参会人员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在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电子文档上签名。

综上,建议公司采用视频或语音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通过前述第(2)形式以完善会议记录及会议表决,不但所有公司具备该条件,而且书面文件较电子签名文件更便于将来出现争议时进行举证。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远程会议的记录及决议、会议全程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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