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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9 10:55 发布单位: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就业办发〔2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近年来,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持续推动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含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各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保障,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就业补助资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区县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将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就业创业工作未投入的区县,原则上不作为激励表扬的就业先进地区。各区县投入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需在支出列“20807就业补助”相关项级科目。

    二、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各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9〕15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同时,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或市级出台的政策,原则上由市级转移支付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制定出台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政策,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投入承担。

    三、建立健全调剂机制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建立资金调节机制,根据就业工作情况不定期启动调剂。对可能沉淀的、低效无效的资金,及时提出调剂意见。对资金使用较慢,结余资金较大的区县将收回结余资金,调剂到资金执行较快,缺口较大的区县使用。调剂后资金需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支出,并着重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提高资金监管水平

    各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提升经办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比对等技防手段避免出现审核风险和廉政风险。严格落实权限管理要求,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后应及时变更权限,杜绝出现一人拥有补贴初审和复审权限、财务记账权限和复核权限等不相容权限情况。切实建立账号通用混用的制约措施,落实授权和变更的流程管理。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不定期开展监管核查,每次核查资金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总额的5%。市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通过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每年对全市就业补助资金开展一次全覆盖或重点项目管理使用情况督查检查。

    五、加强运行风险防范

    各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建立资金风险防范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风险点要及时排查分析、汇总上报,并提出化解风险应对举措,确保风险可控。对需统一明确,或确需上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风险点,要及时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解决(风险防范范围及重点附后)。严格规范涉及资金风险防范的会议决策流程,形成可追溯的记录或台账。同时加强对街镇层面资金风险有关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各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就业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等对已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存在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实,或实地核实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五)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规操作、修改管理信息系统,调整、篡改有关系统数据的;

    (七)违规干扰下级单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的。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